(2014)邵执行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聂家发、陈暖英、黄燕飞、谢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聂家发,陈暖英,黄燕飞,谢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负责人陈德智,主任。被执行人聂家发。被执行人陈暖英。被执行人黄燕飞。被执行人谢永新。本院在执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聂家发、陈暖英、黄燕飞、谢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邵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邵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潘兆荣执行员 袁文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