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金龙与孙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龙,孙秋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281号原告马金龙,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秋云,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李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金龙诉被告孙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金龙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秋云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龙撤回对被告孙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马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