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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49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祝佳铭。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程炳皓。委托代理人王静利。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秦琼。委托代理人刘耕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