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杰与王玉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王玉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张杰。被告:王玉观。原告张杰为与被告王玉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玉观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王玉观于2012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玉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