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田晓琴与顾保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琴,顾保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田晓琴。委托代理人田明康。被告顾保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琴与被告顾保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琴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田晓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