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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程祖华与王志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杰,程祖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杰,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茂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祖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郭志伟,湖北安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王志杰为与被上诉人程祖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宋顺国��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