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汪加才与林锦旗、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加才,林锦旗,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571号原告:汪加才。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力。被告:林锦旗。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被告: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翠微中里十六楼。法定代表人:薛继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加才与被告林锦旗、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加才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加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加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15339元,减半收取7669.5元,由原告汪加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