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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枣庄本丰物流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同捷汽车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本丰物流有限公司,枣庄市同捷汽车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枣庄本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中胜,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启峰,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枣庄市同捷汽车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雨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本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同捷汽车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本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枣庄本丰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枣庄本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印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