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梁森财,中山市民众镇立德利房地产咨询服务部,陈瑞崧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民众镇立德利房地产咨询服务部,梁森财,陈瑞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杰军。委托代理人潘丽明、高文谦。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立德利房地产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梁森财。被告梁森财,男,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瑞菘,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立德利房地产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立德利服务部)、梁森财、陈瑞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德利服务部、梁森财、陈瑞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立德利服务部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委托认购土地协议》,原告委托被告立德利服务部认购一处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的工业用地,根据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梁森财支付500000元作为诚意金,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诚意金。后因原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筹集所需资金,双方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退款协议书》,被告立德利服务部于签订退款协议之日起30日内退还500000元诚意金。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被告梁森财系被告立德利服务部的投资人,被告梁森财与被告陈瑞崧系夫妻关系。原告经催告还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德利服务部向原告返还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梁森财、陈瑞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立德利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梁森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登记记录一份,委托认购土地协议一份,退款协议书一份,转款凭证七份,收据一份,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立德利服务部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委托认购土地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立德利服务部认购中山市三角镇结民村用地(即三角镇华鑫工业园侧180亩内一块约21.56亩的土地),在签订本协议当天原告支付500000元作为诚意金,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诚意金汇入户名为梁森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民众支行,账号为62×××99的账户中,在签订本协议后一个半月内如原告能筹足支付本协议项下土地交易总款的,诚意金即转为购地款,若未能筹足,则被告立德利服务部应将诚意金无息退还给原告。后原告按照《委托认购土地协议》的约定分批向被告梁森财转款合计500000元,被告立德利服务部于2013年9月29日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诚意金500000元。2013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立德利服务部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因原告未能按照被告立德利服务部所定时间筹集所需买地资金,双方同意于2013年11月3日解除并终止《委托认购土地协议》,被告立德利服务部应于退款协议书签订日之后30日内即在2013年12月5日前向原告退还诚意金500000元,若被告立德利服务部未能按期偿还款项,则该笔款项由公司法人即被告梁森财承担和归还。但被告立德利服务部至今未归还诚意金,经催告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审理查明,被告立德利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被告梁森财。被告梁森财、陈瑞崧于1983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立德利服务部欠原告诚意金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立德利服务部定于2013年12月5日前归还诚意金,但其逾期未依约返还上述款项,应承担返还诚意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应从逾期还款日即2013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诚意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立德利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梁森财为其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梁森财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梁森财对被告立德利服务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案涉债务发生在被告梁森财、陈瑞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瑞崧对被告梁森财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立德利房地产咨询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归还诚意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还款日即2013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森财、陈瑞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原告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金佑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中山市民众镇立德利房地产咨询服务部、梁森财、陈瑞崧连带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明第3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