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国章与被告李铎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章,李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孙国章,男,汉族,运城市。委托委托代理人李维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铎,男,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原告孙国章与被告李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国章诉称:2012年4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底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过几天就还或声称没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被告李铎辩称:对借据没有异议,借据是我书写的,钱也是被告用了,但该笔款是投资款,后投资失败,原告总找被告要钱,被告嫌烦,所以写了借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当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和认定。经对上述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综合审查判断,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铎在运城东星电脑城经营电脑配件,原告孙国章从被告李铎处进货。2011年6月—8月期间,被告李铎陆续从原告孙国章处借款共计50000元。2012年2月,被告李铎不再经营电脑配件后,原告孙国章即向被告李铎催要该笔借款。2012年4月8日,被告李铎向原告孙国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孙国章伍万元整,年前清款。后原告孙国章多次催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李铎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理应按其承诺向原告归还借款,现被告久拖不付,与法无据。被告辩解该款是投资款的理据不足,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孙国章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525元,由被告李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瑶应为二号字体删除空格应为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