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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悦唱悦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悦唱悦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浩,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悦唱悦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悦唱悦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悦唱悦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成都悦唱悦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