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玉良诉高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良,高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良被执行人高雪飞本院在执行高玉良诉高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执字第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