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惠兰与被执行人韩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惠兰,韩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金惠兰,女,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韩香花,女,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金惠兰与被执行人韩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其工资收入中,每月留取生活费1500元,剩余工资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给付1517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金惠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