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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凡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646号罪犯刘凡,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长法初终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0月20日以罪犯刘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