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丁某,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秋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2月份经亲戚介绍相识,于同年3月27日结婚,婚后没有子女,现已分居半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及购房,没有债务,婚后被告游手好闲,经常打麻将,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一个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生活期间经常起争执,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责。被告丁某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丁某于2003年3月27日在信宜市大成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粤信成结字第64号。2014年8月4日,原告以被告游手好闲、没有责任心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并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尚好,且原、被告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已有十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关于原告称被告婚后游手好闲、经常打麻将,没有责任心,现已分居半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主张,因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十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沟通、多包容、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承担起应尽的家庭责任与义务,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的,况且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仅半年,不足两年时间。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据理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秋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海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