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世华与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高保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华,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高保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谢世华,男,生于1962年8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原告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祥和小区B幢(吉祥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20623-5。法定代表人谢世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清桥,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新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保明,男,生于1961年10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华、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高保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华、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保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世华、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华、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保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谢世华、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中波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继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