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肖育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肖育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喉照村黄家大屋组石德兴房屋。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丽群,湖南靖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育赞,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育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成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立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