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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肖育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肖育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喉照村黄家大屋组石德兴房屋。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丽群,湖南靖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育赞,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育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成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立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