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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饶明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鸳鸯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171641-9法定代表人:夏登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饶明,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饶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3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