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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商外贸有限公司与麻城恒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商外贸有限公司,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商外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涛,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初字第11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麻城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恒发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2)西执调字第19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11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恒发公司名下的位于麻城市金桥大道1号金桥花园9号楼704、801、901房产三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恒发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金桥大道1号金桥花园9号楼704、801、901房产三套。二、被执行人恒发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