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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旺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芜湖鸠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融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旺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鸠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融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狮城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启平,男,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亭亭,女,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陈爱莲,女,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苏成良,男,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郑旺英,男,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仙彭,男,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家新,女,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圣兴,男,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丽华,女,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新贵,男,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伦秀,女,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鸠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工业园技术开发区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芜三山区字第2007041530、2007039725、2009044255号)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号:繁集用(2005)第092号,使用权面积3545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缪新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