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6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加顺与宿迁联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顺,宿迁联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673号原告张加顺。委托代理人赵小明。被告宿迁联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联盛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商业步行街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顺诉被告联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