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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4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苗圃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苗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4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教工路596号。法定代表人占淑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圃,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252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苗圃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4月,苗圃获知时光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页面中,擅自使用了苗圃的照片作为“眼部除皱手术好不好?”的文章配图,并在涉嫌侵权网站中明显标有时光公司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详细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苗圃一直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时光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苗圃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因此,苗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时光公司断开侵权链接、删除侵权照片等。一审法院向时光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时光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时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且不论侵权是否发生,行为地也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据此,时光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苗圃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认定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于该案有管辖权。另,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时光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时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时光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时光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且不论侵权是否发生,苗圃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仅在杭州地区,因此行为地、侵权结果都应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据此,时光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时光公司的上诉,苗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苗圃系以时光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时光公司断开侵权链接、删除侵权照片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苗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苗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时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