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琴芝与被执行人陈钧、游义龙、郑世荣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琴芝,陈钧,游义龙,郑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蒋琴芝,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兴泰街210号。被执行人陈钧,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南雅镇南雅村大街333号。被执行人游义龙,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小桥镇霞抱村集后下林坪10号。被执行人郑世荣,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小桥镇阳泽村振兴街5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琴芝与被执行人陈钧、游义龙、郑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钧、游义龙、郑世荣无林权、无财产,故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待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处置之时再恢复执行。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6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