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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林海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岚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海,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中专文化,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组织办干事,住平潭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峰,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海及其辩护人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海利用担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组织干事负责收缴该镇党委及下辖各支部党费工作的职便,采取虚构收取党费金额,篡改党费收款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的金额,以及未出具收取党费的正式收款收据等手段,侵吞党费共计126410.3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用于个人开支。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任职证明、收款收据、收条、交纳党费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林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林海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林峰的辩护意见提出,林海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贪污党费,并积极主动退还全部侵占的党费,并主动到平潭县纪委配合调查,承认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林海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海担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组织干事负责收缴该镇党委及下辖各支部党费工作期间,采取虚构收取党费金额,篡改党费收取凭证存根联与记账联的金额,以及不出具收取党费凭证等手段,侵吞党费共计126410.3元用于个人开支。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海分别在五份三联式《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中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上虚构“收取君山村党支部2012年党费178元、坑北村党支部2012年党费162元、潭水村支部2012年党费149元、东美村2013年党费370元、水管站2013年党费85元”的内容,将其中空白的收据联撕下,用于填写收取镇直党支部上缴2011年党费24732元、2012年党费28886元,裕建中学支部2011年和2012年党费5100元,流水中心小学支部2013年党费8400元,裕建中学2013年党费2760元,并出具给上述缴费单位,未将上述3家单位上缴的党费金额上报核销,从中侵吞党费69878元。二、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林海收取后田村党支部2008年7-12月党费160元、大澳村党支部2009年党费108元、坑北村党支部2013年党费113元时,分别在三份三联式《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上填写收费金额,并将其中3张空白收据联撕下,用于填写收取流水中心小学支部2008年7-12月党费2625元、2009年1-6月党费2610元,镇直机关支部2013年党费25220元,并出具给上述缴费单位,未将上述2家单位上缴的党费金额上报核销,从中侵吞党费30455元。三、2012年至2013年间,林海在收取西楼村党支部2012年至2013年党费810元、五星村党支部2011年至2012年党费700元、潭水村党支部2012年和2013年党费1192元时,采取在《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的收据联上填写上述金额,而在存根联和记账联上少写金额的手段,分别填写了收取“西楼村支部2013年党费405元、五星村支部2012年党费350元、潭水村支部2013年党费390元”,并按存根联和记账联上的金额上报核销,从中侵吞西楼村党支部等3家单位上缴的党费1557元。四、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林海在收取镇直机关党支部2010年下半年党费4980元、流水学区支部2010年7-12月党费3243元、2011年1-12月党费8382元时,采取只出具收条,没有开具正式收款收据给上述缴款单位的手段,未将上述收缴的党费金额上报核销,从中侵吞党费16605元。五、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林海在收取潭水村等党支部的党费后,采取没有出具收款收据的手段,未将收取的党费上报核销,从中侵吞党费7915.3元。案发后,林海向中共平潭县委组织部退出所侵吞的款项。2014年3月31日林海主动到中共平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6月任流水镇纪委副书记,同年8月兼任镇直机关党支部委员,主要负责党费收缴和发展党员相关工作。他收取党费时按照各支部党员工资的标准向每个党员收取党费,并填写好《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两联式)》,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现金和其中一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记载的所要上交的党费金额和上交党费现金一致后,林海开具收条给他,待林海向他出具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后,收回原出具的收条。他交给林海的党费分别是2011年24732元、2012年28886元、2013年25220元。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3份,分别是闽岚综合实委办NO.0122765,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镇直党支部,交来2011年(1-12月)党费,金额为24732元”;闽岚综合实委办NO.0122766,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镇直党支部,交来2012年(1-12月)党费,金额为28886元”;闽岚综合实委办NO.0122792,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流水镇镇直党支部,交来2013年(1-12月)党费,金额为25220元”,均是林海出具给他的党费收款收据。2、证人薛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3月至2011年1月任镇直机关党支部委员,主要负责党费收缴和发展党员相关工作。他在收取镇直机关党支部党员党费时,都填写《党员交纳党费信息采集表》,然后通知每个党员将其所应交的党费交给他,并填写《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两联式),待党费收齐后,他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现金和另一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后开具相应的收据给他。他交给林海的党费分别是2008年10230元、2009年10300元、2010年上半年4758元、2010年下半年4980元。除了2010年12月他交给林海的党费4980元是由林海直接出具收条外,其他上交的党费款项林海都出具相应的党费收款收据。经辨认内容为“兹收流水镇直机关党支部2010年下半年党费共计人民币肆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金额4980元,收款人为林海,时间为2010.12.20”收条一份,就是林海出具给他的收条。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他担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党委组织委员,主要分管基层组织建设、群团工作、党员教育、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工作。林海从2008年7月起负责收取党费。按规定下辖各党支部每季度向镇党委缴纳党员党费,但在实际中因收取麻烦等原因存在着有的党支部每半年上交一次党费,也存在一年交一次党费的情况。各党支部在每次缴纳党费前,林海都会告诉他们支部党员应缴纳党费的标准,然后各党支部根据标准和党员的实际人数,计算出应向镇党委缴纳的党费数额,再制作党费收缴登记簿一式两份,把一份党费收缴登记簿和党费金额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无误后,出具收取党费的收据给该党支部,收据是向县委组织部领取的。林海每次将流水镇党委的各支部党费收齐后,应将所收取的党费全额汇至县委组织部账户。上交时间应以县委组织部的规定为准,县委组织部收到党费后会出具收据给镇党委。2014年初,县委组织部的谢某甲科长跟他说流水镇的上一年度党费交纳不完整,他就叫林海要及时上交收取的党费,后来林海就跟他说已经补交好收取的党费。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平潭县流水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基层组织建设、群团及党费收缴等工作。林海从2008年7月开始负责收取党费,并向县委组织部上交党费。林海在每次收取下辖各党支部的党费前都会告诉他们支部党员应缴纳党费的标准,然后各党支部根据标准和党员的实际人数,计算出应向镇党委缴纳的党费数额,再制作党费收缴登记簿一式两份,把一份党费收缴登记簿和党费金额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无误后,出具收取党费收据给该党支部,该收据是向县委组织部领取的。林海每次将流水镇党委的各支部党费收齐后,应将所收取的党费全额汇至县委组织部账户。镇党委下辖各党支部党费以及镇党委上交党费给县组织部的时间,应以县委组织部的规定为准。县委组织部收到党费后会出具收据给镇党委。林海没向他汇报过是否及时向县组织部上交流水镇的党费,但他会催促林海要及时上交。5、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1年起担任流水镇组织干事,负责收取流水镇镇党委所属支部2007年度党费和2008年上半年的部分党费。2008年下半年,林海接手流水镇党委的党费收缴工作,其中雄亚飞服饰有限公司党支部党员的党费由他代收,他按该年度收缴党费的标准及党支部的党员人数填写《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并将该年度的第二联《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交给林海,林海向他出具党费收款收据。该公司党支部2012年党费600元,2013年党费828元。并辨认两张《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是他将党费交给林海后,林海出具的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828元和600元,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25日和2012年12月27日。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她从2003年开始任流水镇潭水村副书记,主要负责党费收缴和发展党员相关工作。她每年向支部党员收取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另一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林海核对后,有时会向她开具党费收款收据,有时没有开具收款收据。她交给林海的党费分别是2008年464.4元,2009年党费是原书记徐某甲上交了290元,没有填写《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而是直接将290元党费交给了林海,林海也没有出具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2010年361.2元,2011年396.3元,2012年584.4元,2013年608.4元。林海在收取她上交的2010年和2011年二个年度的党费时,未出具党费收款收据。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一份,闽岚综合实委办NO.0122777,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潭水村党支部,交来2012年-2013年党费,金额为1192元”,该收款收据是她向林海上交2012年和2013年党费共1192元后,由林海出具的。7、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他担任平潭县裕建中学党支部书记,负责收缴党费工作。他在每个年度向支部党员收取党费后,都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费收缴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林海。他交给林海的党费分别是20112640元,2012年2460元,2013年2760元。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复印件两份,编号分别为:0122769、0122793;时间分别为:2013年3月19日、2013年12月23日;内容:今收到裕建中学党支部,交来2011-2012年度党费5100元、2013年(1-12月)党费2760元。他上交党费时林海没有当场出具收款收据,是经他催要后林海才交给他收据联的。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1年2月至2012年10月任流水中心小学副书记,2008年至2009上半年党支部的党费是他负责收缴的。在收取党费后,他将所有党员上交的现金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到镇党委负责收缴党费的组织干事,由其核对后,开具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支部2008年上半年的2250元党费是交给冯某甲,有开具相应的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党费2610元和2625元是交给林海,林海都有开具党费收款收据。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他就没负责缴交支部党费,将林海出具给他的党费收款收据交给支部的周某甲。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一份,榕委组NO.0138791,今收到流水中心小学支部,交来党费(2008、7—12月),金额为2625元,收款人(章)“林”,该收款收据就是他在2008年11月把2008年下半年党费2625元上交给林海时,林海就把事先开好的收款收据交给他。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一份,榕委组NO.0138797,今收到流水中心小学支部,交来党费(2009年1—12月),金额为2610元,收款人(章)“林”,该收款收据就是他在2009年7月把2009年上半年党费2610元上交给林海时,林海把事先开好的收款收据交给他。该收款收据里交来党费(2009年1—12月)的时间是林海书写错误,他上交的只是2009年上半年的党费,应该是写2009年1至6月的党费,但林海写成了是2009年1至12月的党费,而且周某甲有上交2009年下半年的党费。9、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7月开始任流水小学副书记,主要负责党费收缴和发展党员相关工作。2009年下半年由他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他收取支部党员的党费后,将现金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后开具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给他。他在2009年下半年上交党费3180元、2010年上交党费3228元、2010下半年上交党费3243元、2011度党费上交8382元、2012年度上交党费9180元、2013年度上交党费8400元。除了2010年7至12月他上交给林海的党费3243元和2011年上交8382元党费是由林海直接用白纸写的收条给他外,其他上交的党费款项林海都有出具相应的党费收款收据。经辨认收条二份,其中一份收条内容为“兹收流水学区支部2010年7-12月党费,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叁元整”小写金额3243元,收款人为林海,时间为2010.12.9;另一份收条内容为“兹收流水学区支部2011年1-12月党费,共计人民币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整”小写金额8283元,收款人为林海,时间为2011.12.9。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一份,闽岚综合实委办NO.0122780,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流水中心小学党支部,交来2013年(1-12月)党费,金额为8400元。林海于2009年7月11日出具的2610元收据,体现是2009年1月至12月的党费,是书写错误,实际上他上交的是2009年1月至6月的党费2610元,因为上交党费要以《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所体现的金额为准,且2009年下半年他还上交党费3180元。10、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左右,周某甲叫她把2013年党费8400元交给镇组织办的林海,后她到林海办公室把党费8400元拿给他,林海收钱后,就将事先开具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交给她,她转交给周某甲。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第二联收据联一份,闽岚综合实委办NO.0122780,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流水中心小学党支部,交来2013年(1-12月)党费,金额为8400元”,就是林海出具给她的收据。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起负责流水镇西楼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每次党费收齐后,他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一份《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由村书记周某乙转交给林海,林海开具收款收据给周某乙转交给他。西楼村党支部2009年上交党费300.3元,2010年上交党费335.6元,2011年上交党费355元,2012年上交党费405元,除了2011年355元没收据外,其余均有收据。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一份,编号为:0122788;主要内容:“今收到西楼村党支部,交来2013年(1-12月)+2012年(1-12月)党费,金额810元。”2012年未开收据,周某乙上交2013年党费时,林海开具了一张810元的正式党费收款收据。2013年他填写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记载的要上交的党费数额会少于405元,但他是按405元的标准交的。1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陈某乙负责收取流水镇西楼村党支部党员党费,陈某乙收好党费后,让他把党费和一份《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的表格转交给林海,林海核对无误后开具正式党费收款收据,由他交给陈某乙。2009年上交党费300.3元,2010年上交党费335.6元,林海均出具正式收款收据。2011年上交党费355元,他忘记林海有否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2013年要上交党费时,他把2013年的党费405元和2012年的党费405元一并交给林海,林海开具了一张810元的正式党费收款收据。2008年他上交306元给林海,支部制作的《党费收缴登记表》上体现的金额是300元,《党费收缴登记表》制作有误,这次林海开具给他的党费收款收据丢失了。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他负责收取流水镇五星村党支部党费工作。除了2008年度是每季度收缴一次党费外,2009年至2012年他都是每年收缴一次党费。他在收取支部党员的党费后,将所收的党费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一并上交给林海,由林海开具一份收缴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他从2008年至2012年收缴五星村党员的党费共1505元。具体是:2008年度286元,2009年度207元,2010年度312元,2011年度350元,2012年度350元,2013年度940元。他不记得2010年林海是否有出具党费收款收据,其他年度均有出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编号为:0122753;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内容:今收到五星村党支部,交来2011-2012年度党费;人民币:柒佰元整。2012年12月5日他上交该年度党费给林海后,过了一段时间,林海才把这份开具好的2011年和2012年两个年度党费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交给他。2011年上交党费时,林海没有开具党费收款收据,到2012年上交党费时,林海才一并开具收据给他。14、证人邱某甲的证言,他从2009年开始负责流水中心卫生院的党费收取工作。他在每年收取党费后,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取的党费上交林海,林海就开具一份收取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他是每一年度收取一次党费,2009年至2013年共收取党费10174元。具体情况是:2009年度1032元,2010年度1382元,2011年度2220元,2012年度2780元,2013年度2760元。15、证人翁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1988年开始任流水镇水管站支部书记,负责收取党费工作。每年他把收取水管站党员的党费上交给林海。林海收到党费后,有时出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有时没出具给他,他收存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现已弄丢。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NO:0122793(存根联),时间:2013年12月,内容:今收到水管站党支部交来2013年(2013年1-12月)党费,金额85元,他没有见过该收据,也没有缴纳2013年水管站支部的党费。由于水管站只有5个党员,因此也没有制作《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他每年都是直接将现金交给林海,不记得每年交多少党费。16、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开始负责收取流水镇东美村党支部党费工作。他每次收取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后开具党费收款收据。2008年他是向冯某甲上交党费194.4元,2009年开始至今都是向林海上交,其中2009年上交党费197.4元,2010年上交党费196.2元,2011年上交党费352.8元,2012年上交党费377.4元,2013年上交党费380.4元。2008年至2010年林海有出具党费收款收据,2011年至2013年林海都没有出具党费收款收据,当时他上交党费时向林海讨要党费收款收据,林海都说收款收据用完了,待下次再拿给他。17、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开始负责流水镇下厝场村党费收取工作。每年年初他向村党员收取全年党费,并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填写党员人数和收取的党费,后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取的党费上交给林海,林海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每个年度上交的党费分别是2008年度至2010年度均是174元,2011年度和2012年度均是348元,2013年度372元。18、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山边村党费收取工作。他在每次向支部党员收齐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后开具收款收据。2009年上交368元,2010年上交372元,2011年上交444元,2012年上交441元,2013年上交468元,除2013年林海有开具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外,2009年至2012年,均没有开具正式票据,林海开具的白条现无法查找。19、证人施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开始负责流水镇裕藩村党费收取工作。他收齐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开具党费收款收据。他在2010年上交党费186元,2011年党费220元没及时上交,在2012年上交党费367元时一起交,林海开具了一张587元的党费收款收据。2010年的收款收据被他弄丢了。20、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大澳村党费收取工作。他向支部党员收取党费后,将该年度的第二联《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林海,林海开具一份《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除2009年度林海没有开具党费收款收据外,其他年度都有开具收取党费的收款收据。2009年至2013年他共上交大澳村党费504元,具体情况是:2009年度108元,2010年度108元,2011年度132元,2012年度144元,2013年度144元。21、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她从2009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大埕村党费收取工作。2009年至2013年她每年在收取支部党员的党费后,将所收取的党费及登记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一并上交给林海,林海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她。她从2009年至2013年共交给林海大埕村党员的党费748.8元。具体情况是:2009年度151.2元,2010年度148.8元,2011年度148.8元,2012年度146.4元,2013年度153.6元。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编号分别为:0122797;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30日;内容:今收到大埕村党支部,交来2013年(1-12月)党费;人民币:壹佰伍拾叁元整。林海每个年度都有开具相应的党费收款收据给她。22、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证实他从2004年开始负责流水镇模镜村党费收取工作。2008年至今,每年他向支部党员收齐党费后,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取的党费上交给林海,林海开具一份收取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09年之前他收取党费的记录弄丢了。2013年的党费尚未上交林海。2009年度上交党费193.2元,2010年度上交党费249.6元,2011年度上交党费312.8元,2012年度上交党费312.8元。23、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她从1997年开始任流水镇新湖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党费收取工作。她在每次收取支部党员的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开具收据给她。2008年上交了160元,比《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体现的159元多交1元,2009年上交157元,2010上交215元,2011年上交250元,2012年上交275元,2013年上交290元,以上共计1347元。这几年来,她上交党费给林海,林海有时开具正式收据,有时没有开具正式的收据。24、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开始负责流水镇五埕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2012年因村委换届选举,2012年度的党费收取工作并没有开展。到了2013年,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时通知党员上缴2012年和2013年的党费,之后,他向支部党员收取党费,并将该年度的第二联《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林海,林海开具一份收缴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5、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从2006年开始负责流水镇流水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他向每个党员收取党费后,将该年度的《流水村支部党员收缴情况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林海。2010年至2013年林海都有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其中2010年至2012年的党费一并开具,因为2010年和2011年他将党费上缴给林海时,林海说没有发票,直到2012年他上缴该年度党费的时候,要求林海将2010年和2011年上缴党费的发票补开给他,林海才把2010年至2012年三个年度的党费开具一张《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2010年至2012年共上交党费782.4元,2013年上交党费258元。2008年和2009年党费收款收据和原先制作的2008年和2009年《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表》找不到,他记不清这两个年度上交的党费具体金额是多少,大概金额都是200多元。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存根联复印件一份,榕委组NO.0138762;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内容:今收到模镜村支部,交来党费(2008、1-12月),人民币:贰佰贰拾贰元整。他确认在2008年上交给林海的党费金额是222元。26、证人洪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负责流水镇港东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他每次向支部所有党员收完党费后,将党费和《党员收缴登记表》交给林海。他在2012年向林海上交支部党费186元时,林海没在办公室,当时他将党费交给镇政府司务长徐某乙转交,后来林海说收据已用完没有开具给他。2013年,他上交党费372元,林海开具了一张372元收款收据给他。27、证人丁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他负责流水镇港东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每年收齐党费后,他就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取的党费上交林海,林海就开具一份收取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09年度上交党费172.8元,2010年度上交党费200.4元;2011年度上交党费364元。2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后田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2008年至2013年他都是每一年度收取一次党费,收齐党费后他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取的党费上交林海,林海就开具一份收取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08年度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被他弄丢了,不知道收取多少党费。从2009年至2013年上交党费的具体情况是:2009年度330元,2010年度640元,2011年度786元,2012年度896元,2013年度1000元。2008年至2012年他上交党费时,林海并没有每一年度都将《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出具给他,他只找到2009年度和2012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有些年度的党费林海没有出具收据给他,他也多次叫林海补开,林海都说没有发票。29、证人詹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从2004年开始负责流水镇松厝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他每年向支部党员收取党费后,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林海,2012年度林海没有开具收据,其他年度林海都开具一份收缴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11年《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林海开具的收款收据都被他弄丢了,他也记不清该年度收取的党费金额。2009年上交党费176.4元,2010年度上交党费176.4元,2012年度上交党费139元,2013年度上交党费157.2元。30、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从2013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南松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2013年12月,他收取支部党员的党费后,将所收缴的党费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一并上交给林海,林海开具一份收缴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13年他交给林海的党费是198元。31、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开始负责流水镇谢厝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他每年在向支部党员收齐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一份表格交给林海。其中2008年上交243元,2009年上交282元,2010年上交522元,2011年上交1055元,2012年上交1248元,2013年上交1514元。除了2011年度林海没有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给他外,其他年度林海都有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给他。2011年时,他向林海上交党费1055元时,林海说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用完了,就写了一张收条给他。后他向林海催讨2011年党费收款收据,但林海都说没有正式的收据。3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从2001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坑北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他每年在收齐党费后,就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给林海,林海开具一份收取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他现在还保存2012年至2013年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2009年至2011年,林海都没有出具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12年和2013年他将党费交给林海后,林海没有出具收款收据。2009年至2011年《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他弄丢了,他只记得每年支部上交的党费都是100余元。2012年度上交党费106.8元,2013年度他收取党费112.8元,上交给林海是113元。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存根联复印件一份,榕委组NO.0138788;时间为:2008年11月11日;内容:今收到坑北村支部,交来党费(2008、1-12月),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陆角整。确认他在2008年上交给林海该年度支部党费金额是111.6元,现找不到收据联。33、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山门村党费收取工作。他每年收取支部党员党费后,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林海。2010年至2012年林海都没有出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后来他多次找林海要收据。直到他上缴2013年度的党费给林海的时候,还向林海要前三年的发票,过了一段时间,林海才将2012年和2013年的党费开在一张《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上给他。但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林海仍没有出具给他。2009年度他上交党费324元,2010年度上交616元,2011年度上交432元,2012年度上交558元,2013年度上交738元。34、证人林某戊的证言,证实他从1997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北港村党费收取工作。他每年向支部党员收齐党费后,将该年度的第二联《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取的党费上交林海。2011年和2012年林海没有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其他年度林海都有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2008年度他向林海上交党费468元,2009年度上交382元,2010年度上交451.2元,2011年度上交348元,2012年度上交418元,2013年度上交444元。35、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她从2009年开始负责流水镇渔屿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她每年在收齐支部党员的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林海,由林海核对后开具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给她。2009年她向林海上交党费199.7元,2010年上交党费351.6元,2011党费上交276元,2012党费上交264元,2013年上交党费314元。36、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她从2009年开始负责流水镇君山村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她每年向支部党员收齐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党费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交给村支部书记冯敦善,由他转交给林海。2009年支部上交党费108元,2010年上交党费114元,2011上交党费123元,2012上交党费148.8元,2013年上交党费185元。除2010年和2013年林海有开具正式党费收款收据外,其他年度林海均没有给他们正式党费收款收据。经辨认《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第一联存根联一份,闽岚综合实委办NO.0122765,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君山村党支部,交来2012年党费,金额为178元”。好多支部没有收到该收款收据的收据联,而且君山村支部也没有上交178元的党费。3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他从2003年开始负责流水镇户楼村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他每年向支部党员收齐党费后,就将该年度第二联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和收缴的党费上交给林海,林海就开具一份收取该年度的《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给他。他在2007年和2008年是按季度收缴一次党费,2009年之后是每一年度收缴一次党费,2007年至2013年共收取党费609.6元。具体情况是:2007年度63.6元,2008年度62.4元,2009年度122.4元,2010年度85.2元,2011年度85.2元,2012年度99.6元,2013年度91.2元。38、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实他负责流水镇砂美村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他每年向支部党员收齐党费后,将所有党员上交的党费交给林海,另呈报给林海一份党员名单,然后林海就开具正式的党费收款收据给他。2008年他交给林海党费364元,2009年分两次交,一次为245元,另一次补交个人党费260元,2010年按2009年的标准交,也是上交245元,2011年和2012年两年合计交523元,2013年未上交党费。这几年来,砂美村支部没有填写《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但都是按照村的党员数和上级规定应交的标准来上交党费。39、证人周某戊的证言,证实他从2010年开始他负责平潭县雄亚飞服饰有限公司党支部的党费收取工作。因为支部党员经常不在平潭,所以每年支部党员的党费都是由他代垫。他将党费交给冯某甲转交给林海。2010年至2013年,其公司党支部缴纳党费后,林海都出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他不记得每个年度上交的党费金额。4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3年12月流水供销社的党费是他负责收取。流水供销社党支部从2008年至2013年上交党费共计942元,具体情况是:2008年度192元,2009年度174元,2010年度144元,2011年度144元,2012年度144元,2013年度144元。上述党费由他交给林海,其中2008年和2009年林海有开具党费收款收据给他,但他不记得2010年至2013年林海有否出具党费收款收据给他。41、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林海系流水镇党委组织办干事,主要从事镇党员发展、党建、党费收缴等工作,其中从2008年7月起,负责流水镇及下辖各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42、平潭县流水镇各党支部上缴党费的收款收据、收条、交纳党费登记表,证实流水镇各党支部于2008年至2013年交纳党费的具体情况。43、中共平潭县委组织部《关于流水镇党费收缴上解情况的说明》,证实各基层党委应及时将收缴的党费上解到党费银行专户,应向县委组织部领取《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2013年底,县组织部在抽查中发现流水镇党委从2008年下半年起存在党费少解现象,2008年上解党费7000元、2009年上解20194.9元、2010年上解13000元、2011年上解9827元、2012年没上解、2013年上解30000元,与实际需上缴数额相差较大,且有部分党费收缴登记表和相关票据丢失。组织部责成流水镇党委如数上解,经办人林海多次到组织部就党费上解情况进行核对,分别于2014年2月28日、3月5日、3月14日上解党费共159219元。组织部将线索于2014年3月28日移交县纪委调查。44、平潭县流水镇港东村、五埕村、大澳村、山门村、流水派出所、山边村、君山村、渔屿村、裕建中学支委会的情况说明,证实平潭县流水镇港东村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170.4元,党费收款收据已丢失;五埕村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169.4元、2009年274元、2010年252元、2011年270元,现无法找2008年和2011年的党费收款收据;大澳村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98元,党费收款收据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已丢失;山门村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478元,党费收款收据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已丢失;流水派出所支委会无法找到2008年至2010年的党费收款收据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不知具体上缴党费金额;山边村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361元,党费收款收据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已丢失;君山村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100.8元,党费收款收据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已丢失;渔屿村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199.7元,党费收款收据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已丢失;裕建中学支部2008年上缴党费2340元、2009年2340元、2010年2340元,未找到2008年至2010年的党费收款收据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45、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林海到案过程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31日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对林海涉嫌贪污一案展开初查。同日,县纪委将林海涉嫌贪污的线索移送该院,同年4月1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46、中共平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林海到案过程的情况说明》,证实县纪委在查办林海涉嫌贪污党费案件期间,在流水镇党委动员下,林海于2014年3月31日主动到县纪委投案,积极配合调查。47、被告人林海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经手收取的党费人民币126410.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海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林海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卫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海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