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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95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王秀洪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萍,王秀和,王秀洪,袁淑珍,王松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52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女。被执行人王秀和,女。被执行人王秀洪,女。被执行人袁淑珍,女。被执行人王松宝,男。王秀萍申请执行王秀和、王秀洪、袁淑珍、王松宝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秀萍于二O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判决书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X号楼X层X号房屋由原告王秀萍、被告王秀洪、被告王秀和、被告王松宝、被告袁淑珍继承,其中原告王秀萍占十分之一份额、被告袁淑珍占十分之六份额、被告王秀洪、王秀和、王松宝分别占十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松宝、王秀和各负担七元,由被告王秀洪、袁淑珍负担四十九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执行费五十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淑珍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西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刘 昊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