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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戴竹青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戴竹青。被执行人镇江鑫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明珠大厦1幢910室。法定代表人贾世光。申请执行人戴竹青与被执行人镇江鑫裳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前(2014)第0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人仲案前(2014)第09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