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琪申请执行张永军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琪,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张琪。被��行人张永军。张琪申请执行张永军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2)北民初字第23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