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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49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家进、吴丽娜、温明霞、徐燕燕、王玉明、潘景河、童琼珠、郑淑意、许燕飞、童介忠、许俊杰、许碧惜与刘育生、福建新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裕、陈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进,吴丽娜,温明霞,徐燕燕,王玉明,潘景河,童琼珠,郑淑意,许燕飞,童介忠,许俊杰,许碧惜,刘育生,刘永裕,陈明山,福建新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王家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洪濑镇。原告吴丽娜,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温明霞,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徐燕燕,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王玉明,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潘景河,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童琼珠,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郑淑意,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许燕飞,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童介忠,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许俊杰,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许碧惜,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景河,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40420101X,本案原告。被告刘育生,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郑永福、林重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裕,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洪荣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山,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新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现办公地泉州市丰泽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4262-9。法定代表人庄群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辉、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进、吴丽娜、温明霞、徐燕燕、王玉明、潘景河、童琼珠、郑淑意、许燕飞、童介忠、许俊杰、许碧惜与被告刘育生、福建新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裕、陈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进、吴丽娜、温明霞、徐燕燕、王玉明、潘景河、童琼珠、郑淑意、许燕飞、童介忠、许俊杰、许碧惜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进、吴丽娜、温明霞、徐燕燕、王玉明、潘景河、童琼珠、郑淑意、许燕飞、童介忠、许俊杰、许碧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进、吴丽娜、温明霞、徐燕燕、王玉明、潘景河、童琼珠、郑淑意、许燕飞、童介忠、许俊杰、许碧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家进、吴丽娜、温明霞、徐燕燕、王玉明、潘景河、童琼珠、郑淑意、许燕飞、童介忠、许俊杰、许碧惜负担。审 判 长  王伟坤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志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