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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宗荣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宗荣,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成华行初字第97号原告肖宗荣。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法定代表人兰华志,局长。2014年9月3日,我院受理了原告肖宗荣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肖宗荣于2014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肖宗荣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宗荣承担。审 判 长  向峥荣人民陪审员  尹汉昌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