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向琴诉被告梁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琴,梁子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刘向琴,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梁子平,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琴诉被告梁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琴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