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向琴诉被告梁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琴,梁子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刘向琴,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梁子平,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琴诉被告梁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琴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