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明国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国,孙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国。被执行人孙子豪。本院在执行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