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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明国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国,孙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国。被执行人孙子豪。本院在执行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