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琴琴与王恒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一字第58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弟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