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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一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琴琴与王恒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一字第58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弟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