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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武汉非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非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9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非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武汉非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等系列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有土地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门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的土地及房屋。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湖北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