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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华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47号罪犯杨华平,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现在庄里监狱服刑。2002年6月2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延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华平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4月23日和2011年10月14日经本院分别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提出罪犯杨华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并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并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华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