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韩文、韩吉燕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赵久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韩吉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赵久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韩文,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韩吉燕,女,200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绪星,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办公楼。负责人:李居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赵久福,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文、韩吉燕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赵久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纪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