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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韩文、韩吉燕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赵久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韩吉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赵久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韩文,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韩吉燕,女,200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绪星,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办公楼。负责人:李居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赵久福,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文、韩吉燕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赵久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纪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