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润南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南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沿江公路新城段87号。法定代表人屠振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丁亮人民陪审员  蔡志光人民陪审员  梁昌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