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马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礼昌与被告王炳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礼昌,王炳仁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马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高礼昌,男。委托代理人韦延武,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加泽,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炳仁,男。委托代理人高忠亮,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礼昌与被告王炳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礼昌以需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处理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礼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礼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高礼昌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发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