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17时许,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上缴其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1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炳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