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知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芳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知初字第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晓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女,193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帝豪酒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延边街12-1号。委托代理人:张从国,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李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守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