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当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宗虎,该公司石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冯宗健。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当民二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宗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宗健给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宗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宗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冯宗健协商处理为由,现请求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冯宗健协商处理为由,请求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若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冯宗健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代理审判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