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男,1995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茌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书记员武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2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与柳园路交叉口东北角摆渡人网吧2楼一包厢内,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放在电脑旁边桌上的灰白色双肩书包偷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及其近亲属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田某乙的证言;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书证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及案情经过,被害人杨某书写的证明,被告人田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 娟审 判 员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