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保明诉陆国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保明,陆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金保明,男,满族。被执行人陆国付。本院在执行刘保明诉陆国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分段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执字第4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