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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执民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得仁、宁得仁依据已经与周献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得仁,周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宁得仁(曾用名宁德仁),农民。被执行人:周献亮,农民。申请执行人宁得仁依据已经于2011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松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被执行人款13837.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4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6162.5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