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谢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