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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侮辱罪,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志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王志峰诉袁志刚犯侮辱罪、诽谤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杭上刑受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王志峰的自诉不予受理。王志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王志峰的自诉缺乏罪证,依法不应予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骏代理审判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林 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