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52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在很偶然的情况下相识,不久便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有显著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11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2年。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原告因赌博被关押,被告从未探望一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因原告有婚外情,才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曾向被告承诺,如果离婚,补偿其人民币200,000元,现原告不兑现其承诺,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恋爱,2011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原告无正当工作及固定收入。自2012年11月双方因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已近2年。被告与原告分居生活后,在饭店工作,月收入人民币2,000元左右。2014年1月原告曾诉请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无财产可供分割。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表示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只是即时兑现有困难。而被告虽接受了原告提出的经济补偿数额,但坚持要求即时兑现,否则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已近二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非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争议焦点只在于经济补偿。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有经济补偿要求,原告也同意经济补偿,双方在经济补偿的数额上也已达成合意,只是何时履行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只有等待原告有能力履行之后,才能解决。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原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周某某人民币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惠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