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长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金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江,谢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1661-1号申请执行人谢长江,男。被执行人谢金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谢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金华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谢长江6170.72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谢金华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金华的银行存款6220.72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金华的收入6220.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