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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14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万新民与强克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新民,强克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1413-1号原告:万新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强克青,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万新民诉被告强克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新民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8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强克青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8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强克青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