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敬法与陈基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敬法,陈基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葛敬法。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敬法与被告陈基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敬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葛敬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