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常德海与王锡联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海,王锡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海,男,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锡联,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朝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锡联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锡联工资限额11万元(每月预留生活费1,000.00元)。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丹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